但是既然这么多人觉得LZ大姨的姐妹不应该继承大姨的房子,是不是也反向说明这个继承法并不得人心或者有缺陷呢?继承法出个补丁,要求父母从子女处继承到的财产,在子女也有孩子的前提下,若父母去世前未做分割或书面确认,去世后视同放弃。
【 在 basil0907 的大作中提到: 】
: 赞同你的看法
: 但很多人觉得这本来就不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过世姐妹的晚辈,也不是值得尊敬的事情。他们觉得这是本分,不是情分。
: 真遇到就是不给你签字的情况,你一点办法都没有。因为人家是合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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