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问题本就不存在。感情上、或因自己价值观道德而,觉得有责任,不忍不管,实际上管了,这都正常,但这跟法定义务没关系。继承权利不依赖于愿意承担本已湮灭的被继承人义务而存在。法律没有明示的这种关系,就是没有。法律明示了,遗产应先用于偿还被继承人债务,这也不能理解为继承权受到限制,或以此为条件存在……
【 在 HYNOS 的大作中提到: 】
: 1,子女死了之后,是否还对健在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 2,如果是,那么在人已经没了的情况下,这个义务只能用钱来抵偿,问题是,多少为限?根据父母实际需要,还是已过世的子女的遗产,还是父母抚养子女的成本核算?
: 3,截止父母也过世时,他们所继承的子女的房子的那部分,如何认定还完整的保存,而不是已经用于赡养支出?总不能说房子还在那里,所以这部分“赡养费”还没使用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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