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判断婚前X行为是否构成QJ的依据。
出个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同时满足且出现三次及以上的(每天最多认定一次),
认为X行为合法,不构成QJ:
1)二人非工作需要单独在一起持续的时间超过1小时,且无第三人一直在场的。
2)此间有产生购买饮食、服饰、化妆品等日用品的费用且女方有使用,
费用超过200元且由男方支付的。可以由男方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女方支付。
当此两种情况同时满足且出现三次及以上,则表明女方是自愿约会,并且确实
往拍拖的方向发展,若女方约会了两次不满意,可以在第三次不让男方买单就行。
若刚开始XXOO,后来觉得不满意,女方也可以让合法X行为权利消失。依据的结束时间点
就是返还之前男方支付费用的一半(微信拉黑支付宝照样可以转账的)且男方看到返还费用的时间。
女方返回一半费用后,一天之后默认男方看到返还费用。
再说下判断婚内QJ的依据:
夫妻双方感情不稳定且分居半年以上,或一方已明确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备案。
这样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不是,都是客观依据,不是女方反悔就可以告QJ的,
然后整个社会都礼乐崩坏,混乱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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