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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obbie1 (天予不取,反受其咎), 信区: RealEstate
标 题: 房产分配,婚姻法又改了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ue Oct 24 12:12:36 2023), 站内
改来改去的
解释三第七条作废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默认是获赠房产后,夫妻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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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默认是获赠房产为夫妻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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