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
还有一条相关规定是高层建筑的门厅过道楼梯等公共区域禁止电瓶车停放和充电,但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让电瓶车入户充电。
目前看来,确实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个人不能在室内给电瓶车充电,只有北京那个地方条例赋予物业制止的权力,并且不制止还会罚款,问题是住户并没有违法,凭啥会接受物业制止?所以就很矛盾。
相对来说,广东省的规定就聪明多了,加了一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不管是谁家,都很难做到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一查一个准。
广东的: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里有个漏洞,只规定了物业有义务制止某个行为,但是没有规定被制止的那个行为是违法的。
: 应该先规定禁止某个行为,再规定物业有义务制止这个行为。
: 这方面,禁烟的相关规定就比较完善,没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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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q0558 FROM 101.22.27.*
FROM 101.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