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就一码归一码了,你不妨解释一下 新业主过来如何上车,解释一下这种依靠整个楼加装的设施不允许后来者上车是怎样合理合法。
电梯当然在财产上属于全体出资业主,但现在法律判的是“全体出资业主”不是固定不变的,后期可以允许他人加入这个“全体出资业主”。
【 在 Firemen 的大作中提到: 】
: 物权属性上多部电梯和1部电梯没本质区别。
: 接手买房的新业主不属于本案需要考虑的范畴,也是一码归一码。
: 这个案件里就不存在“这部电梯不是完全专属于前期筹资的个别业主”的情况,而是属于全体出资业主,也只能属于全体出资业主。也肯定不能属于没有出资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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