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概是690楼,大概是凌晨1点多的帖子。
如果没有发生过,早就会被老人当做出资程序上的瑕疵作为申请补款的依据的,然而并没有。
当然,即便有这个瑕疵存在,也不能构成老人当时不出资的理由。
另外,并不是需要写明才能叫“明确约定”,只要有其它证据能证明当时的约定,就可以认定为“明确约定”。更何况,权利和义务是相随的,这种不出钱就放弃的,是显然意见的通则,无须多言。
【 在 noon 的大作中提到: 】
: term不方便翻639楼
: 但是从主贴来看。我不觉得“再次征求老人意见,每户发一个通告”一定发生过
: 所以这件事给大家提出的警示是,如果你是那32位。就应该再有决议加装电梯的时候,做一个正式的东西,写明,不出钱就等于放弃使用权。那不就没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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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iremen FROM 213.16.81.*
FROM 213.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