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学校也应该采取法定的管理教育措施,而不是一副伤人者和被打者之间的中立方的态度
这个态度是违法的,也会激怒受害方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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