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其陆续都有了。
英国未修改刑法,但是通过判例推翻了之前配偶不能作为强奸罪主体的做法,法官还一个一个慷慨陈词:任何妇女包括你配偶,非表达性同意,都构成强奸之类。我不太明白英美法系,不改法律,之前的判例也没推翻,咋个骚操作做到逻辑自洽的……
美国是各个州刑法陆续修改,有十几个州吧,删除了强奸罪中配偶的但书条款,只有一个人州明确写明,丈夫也可以被判强奸罪。大陆法系各国也类似,好几个删了刑法但书条款,好像是瑞士,写明丈夫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 在 xilct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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