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诱奸是欺骗获得妇女性同意意志,并发生了性行为,并不必然等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有些情况构成强奸,那是因为14岁以下无性同意表达权(同意了也不能算数),14-16,性心智并不成熟,相对更加弱势,依法重点保护,特定相对人诱奸,可以认定为强奸。
超过16岁,诱奸,则不能以强奸论处,欺骗获得的性同意也是性同意。可以依法对其欺骗行为,进行民事诉讼,或提起刑事公诉(欺诈是民事,诈骗是刑事案件不能自诉的那种)。依旧有被判犯罪的可能。
【 在 xglch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上没有诱奸罪 诱奸本身就是强奸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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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