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和抗辩理由的区别你懂么?
杀人罪根本不存在你说的问题,本罪的客体要件明确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婚姻存续期内存在所谓性同意承诺,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你所列举判决书,是从伦理推演,存在明显争议。
罪行法定,出罪条件也应依据法律明示。即便不能尽述,也有司法解释可以弥补,为什么最高法根本连这个司法解释也不敢出?只是以案例表示处似乎的倾向?就是因为法理上根本说不通。
【 在 kimychrist 的大作中提到: 】
: 构成要件并不能定罪,还有出罪,更何况故意杀人也没有排出自己,自杀没罪吧,但这不是我想讨论的。
: 强奸二字要不要违背妇女意愿,如何看待婚内性承诺,你抄的那段原则例外是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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