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不是“没同意”甚至“不同意”,而是明知违背妇女意愿。不说话也可能以其他行为推定达到足以使嫌疑人“明知违背妇女意愿”的程度。这毫无问题。
法条、要件说的清楚。就算女方明确说来幹我吧,這也以是無法抗拒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情形啊,也可能構成強姧。
【 在 zerro 的大作中提到: 】
: 女方不说话,不等于同意,是中国妇女报的说法。这个和“未征得女方同意”视为不同意,是一个意思
: 明知违背妇女意志,这个明知怎么界定?女人说了不要,男人也可以有多种理解。至于男人是误解,还是借误解之名行QJ,很难界定
: 真揪法律,只能看女方是否说了“不要”,以及事后是否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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