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如你说的轻描淡写。
报案就是需要有依据,必然不能仅仅推测。你丢了东西可以要求调查,但你指认某人偷了东西,那可是需要证据。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仅仅因怀疑而报案,很难构成诬陷。
: 侵权这种,要民事自诉。报案行为,很难被认为侵害了具体人格权的名誉权。即便有当面指摘,构陷,审判实践也并不倾向保护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更何况仅仅是报案,行使报案要求查清楚的权利,也不应受到严厉惩罚,除非有主观故意报徦案,这很难达到构成标准。
: 现在,适当的是推进基于虚假事实的贬损,指摘行为,即便没有扩大以致社会效应,也应依珐保障人格尊严,不要让人格尊严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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