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 2024-04-01 18:48
扬子晚报网4月1日讯(通讯员 季婷 记者 王国柱) 私自带孩子去工地工作,结果被工地上的狗咬伤,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期,泰兴法院滨江法庭审结一起恶犬伤人案件。
7岁的女孩小丽跟着妈妈王女士来到工地上,她独自坐在工地上的生活休息区玩耍,突然,工地上窜出一只大狗并将小丽咬伤,小丽的额头被咬出了深深的印痕。经过8次手术,小丽的伤口终于逐渐好转,但后续还需对疤痕进行修复,爱美的小丽因此留下了自卑的心理阴影。为了给女儿最好的治疗,这几年王女士到处奔波,所有的治疗费用都是王女士自行垫付,她每年都到工地所在的A公司要求其进行赔偿,但一直沟通无果。为了给女儿讨回一个公道,王女士便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万元。
A公司表示自己属于建设单位,大狗并非公司饲养,与公司无关。王女士私自把小丽带到工地,疏于照顾,其自身存在一定过失。经法庭查明,A公司将其厂区的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B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个人C,小丽的妈妈即是由C雇用的工人。为获得公平公正赔偿,小丽将B公司追加为被告,将C追加为第三人,并要求B公司、个人C均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辩称小丽的受伤与其无关。事发地点虽然在A公司围墙之外,但该工人休息生活的区域亦属于A公司的厂区区域,且咬伤小丽的大狗系A公司的保安所收养的流浪狗,常年呆在保安室里,故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其与C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出现伤害及其他事故,由C来承担全部责任。C则表示该案由法院来依法处理。
由于A、B、C三方均不同意单独承担小丽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四方谈判一度陷入僵持。考虑到小丽的身心健康和后续的顺利治疗,法官决定采用最为柔和的方式调处各方的矛盾。他分别对各方进行了耐心劝导和详细释法说理,经过多次的沟通协商,四方最终同意由A公司、B公司、个人C赔偿小丽80000元,其中A公司、B公司、个人C分别赔偿小丽4万元、3万元、1万元,最终各方就本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小丽的妈妈在签协议后第二天就拿到了赔偿金。
法官提醒: 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具有特殊危险性,在饲养动物时,饲养人务必认真地负担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文明饲养,依法饲养,维护公共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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