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kqfq567422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里需要对他故意混淆的观点做出说明:
: 他这段话,是故意将买卖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的节点,与《食品安全法》及刑法等法律中黑体的分界点相混淆。
: 当然,他这种说法有可能是源于对法律概念的无知,但纵观整个事件和本贴前后呼应,更大可能是网络水军通过混淆概念来洗地,请大家务必擦亮眼睛。
: ...................
你这个必须是豆油作为食品来说才要符合这个法律,如果豆油作为工业品呢,是不是有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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