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无论一步试探还是两步试探,你终归是要拿到“明确肯定”才会去准备合同,“明确肯定”是前提,这个没什么疑问吧?
对客户如此,对同事就该如此
对领导如此,就该对伴侣如此
对每个人如此,就该对异性如此
所谓的不双标,就是这样
在性同意方面,也应如此
性同意这件事,不存在“不拒绝便是同意”这种规则
这一点太多人缺乏被教育
别说中国国情,全世界都一样,sexual assault罪犯都会找借口“她/他没有明确拒绝”,然而并不影响他们承担严重后果
你有“不拒绝便是同意”这种错觉,是因为很多时候没有征得“明确同意”并没有让你承担严重的后果,没有被事实教育
就像被惯坏的熊孩子一样
【 在 dooob 的大作中提到: 】
: 客户模棱两可之后,可以一步一步慢慢试探签合同不是么?
: 至于第二个,我觉得根据国情及两性特点,道德层面都是不拒绝便是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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