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30多年前,我妈那远嫁外地的发小兼好朋友离婚了,然后在老家以我妈的名义买了套90平的房子,当年买房的限购是外地户口不能买。钱是发小取现金给我妈买的,买房后我妈给了发小一个手写说明,我妈的发小留了个类似遗嘱的说明给我妈,即如果她出意外,只有她女儿和她女儿的后代有权继承这房子。
买房不久发小出车祸过世了, 一晃30多年过去,和她家人也失去联系,房子一直由我家对外出租。 老妈80岁那年,想着把这房子产权转了安心,费了不少劲找到发小女儿的女儿,发小外孙女,才知道发小女儿已经过世有10多年了,发小外孙女由奶奶带大已经大学毕业工作了。
为了确权方便,根据律师的建议,我妈发小的外孙女去法院起诉我妈,起诉前都已经沟通好法院,但是当时主审的女法官脑子进水了, 认定我妈法小的遗嘱无效,然后招来了不少有可能的“继承人”。
过程折腾就不多讲了,我妈法小的遗嘱被判定无效,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房不是我妈买的, 闹腾了一年多这房成了我妈的。
最后我妈发小的外孙女用这30多年租金把房子买下, 然后我妈又把卖房的钱给了发小的外孙女。
房子最终落入我大姐家,在折腾的过程中我大外甥和我妈发小的外孙女看对眼结婚了,我大姐一家感觉赢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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