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这么想,提年假是给自己找麻烦,人为把问题复杂化,岂不是问题就要朝着年假认定走下去了,年假还要区分法定年假和福利年假,那岂不是又要提供全年的休假记录去证明性质,尤其跨着事由了,让交通庭的人引用劳动法么。规则这个东西其实就是给人用的,不要过于执着对不对,用好规则就可以了。
【 在 sherry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觉得这点很不合理,法院说,实际损失,损失了两天年假也是损失啊
: 这种判法,说真的,遇上那种气不过的,回头做出什么事儿,真是别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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