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我觉得这个事儿,本能上就是,B方全责,A因此损失了两天年假,B方就应该赔偿A的两天损失。不管这两天是不是年假,事假什么的。甚至我觉得B应该赔偿一切损失,比如A因此造成的时间蹉跎,生活困扰等等。
你看这个事儿里B方甚至都不出面,A方却维权花费了这么多的时间精力。
这个方面太扯淡了!
所以真的以后如果气不过,做出什么事儿来,别再怪个人了~ 这个法律太扯淡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能这么想,提年假是给自己找麻烦,人为把问题复杂化,岂不是问题就要朝着年假认定走下去了,年假还要区分法定年假和福利年假,那岂不是又要提供全年的休假记录去证明性质,尤其跨着事由了,让交通庭的人引用劳动法么。规则这个东西其实就是给人用的,不要过于执着对不对,用好规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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