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撤销条件首先就是赠与人的意愿,其次才是其他情况,没有什么条件一定不存在的说法。关于被界定为赠与的彩礼,司法解释说的很清楚。
如果彩礼被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因为彩礼,对女方来说是收益前置,对男方来说是风险前置,所以导致了许多纠纷,目前因彩礼纠纷而起的失信被执行人超过万人;催生了“结婚创业、离婚致富”套路,不少出了高价彩礼的男方家庭人财两空;还有因女方拒绝归还彩礼而发生血案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情况(界定为赠与)有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仁苠珐苑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情况 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这一规定的意思为:一是以彩礼不返还为原则,以彩礼返还为例外,因为正如前述,若彩礼被界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旦给付,所有权属于女方;二是彩礼返不是全额返还,而是部分返还,明确了“结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女方保留部分彩礼”的规则,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对于索取的,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没有例外,一律返还。民法典与彩礼新司法解释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意思就是:如果女方或女方家庭说“你要是想跟我/我家女儿结婚,得支付多少彩礼”,那么男方可以拒绝可以要求返还。
但主动赠与,是另一回事,见前面的内容。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讲法条,确实赠予存在撤销可能性。但如果已经结婚了,而且不是很短时间内离婚的,撤销条件已经不存在。
: 在实际判例中,结婚超过1年再离婚的情况下,基本彩礼要不回来。这种情况下,更是没听说过以“界定为借婚姻索取”而退还全部彩礼的。你那边有例子吗?这么多离婚彩礼案,有1个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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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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