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知道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当然,你假模假式地加了一个前提——如果彩礼被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
然后你说什么:民法典与彩礼新司法解释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有这个“禁止”,但没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支持,禁止也只是禁止。但你却解读为是“意思就是:如果女方或女方家庭说“你要是想跟我/我家女儿结婚,得支付多少彩礼”,那么男方可以拒绝可以要求返还。”
可是问你,这么成千上万个彩礼纠纷案中,有没有结婚一两年了还能全额要回彩礼的。你却一直避而不答。所以,这不正是证明了我说的,只要结婚了,法院就会认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吗?彩礼返还从来都是例外情况。即使女方出轨、短时间内离婚,绝大部分时候也只是少部分退还。更是没听说过全额退还的例子。
虽然几乎所有彩礼纠纷案件中,女方都是不给彩礼不嫁。但从来没有一个判例将收取彩礼认定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所以你的解读是完全错误的,你提到的条款也就是条款罢了,从来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执行。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错误,撤销条件首先就是赠与人的意愿,其次才是其他情况,没有什么条件一定不存在的说法。关于被界定为赠与的彩礼,司法解释说的很清楚。
: 如果彩礼被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因为彩礼,对女方来说是收益前置,对男方来说是风险前置,所以导致了许多纠纷,目前因彩礼纠纷而起的失信被执行人超过万人;催生了“结婚创业、离婚致富”套路,不少出了高价彩礼的男方家庭人财两空;还有因女方拒绝归还彩礼而发生血案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述情况(界定为赠与)有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仁苠珐苑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情况 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 这一规定的意思为:一是以彩礼不返还为原则,以彩礼返还为例外,因为正如前述,若彩礼被界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一旦给付,所有权属于女方;二是彩礼返不是全额返还,而是部分返还,明确了“结婚后短时间内离婚,女方保留部分彩礼”的规则,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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