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你不要造谣。我说的是界定为赠与的情况,也就是依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是指没有结婚手续,事实同居的)。
司法解释原文为什么是没有司法解释支持?你的脑回路很清奇。我理解不了。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看不懂,我有啥办法?说的不够明确么?索取,要求返还,支持,这么简单,都没有任何但书条款,也就是无条件,没有例外……
至于你所谓结婚一两年的案例,首先,这个司法解释是2024年的。其次早有案例援引了法律禁止的条款作为依据。最后按照该法解释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也是按照第五条处理,现在已有案例已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依照“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返还了大部分彩礼的生效判决。这也收录进了指导判例。你所谓没有一个判例将收取彩礼认定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已被客观事实证否的谎言,自说自话而已。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也知道男方给出彩礼且又领了结婚证,哪怕很快离婚全部返还也是不可能的。
: 当然,你假模假式地加了一个前提——如果彩礼被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
: 然后你说什么:民法典与彩礼新司法解释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有这个“禁止”,但没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支持,禁止也只是禁止。但你却解读为是“意思就是:如果女方或女方家庭说“你要是想跟我/我家女儿结婚,得支付多少彩礼”,那么男方可以拒绝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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