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说越律,秦律都只是有书简残片不讨论了。
关于汉代这个,汉律资料中查之无据,汉书原文是“女子十五以上未嫁,五算。”,你所谓600钱原文在哪儿?何况这只是记载临时性诏令,根本不是法律含义。你所谓600钱也是是根据税额估算的。为什么说诏令措辞看不可能不是临时的,要从前后记载的类似诏令来看,说了你也不懂。不过,是诏令是肯定的。
现有出土证据中比如居延简中,就出现过许多十五岁以上还没有出嫁的条目,如肩水金关汉简: “(某人,缺)子男,小狗,年八。子女,廉,年十八。”
“俱起燧卒丁仁。……弟,大女,恶女,年十八。”(254.11)
“弟,大女,待,年廿三。””(203.22)
等等。
这个二十三岁的,如果要罚款,累计得罚个四十算……
从这些汉简所体现的事实来说,也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他们生活的时代,对未婚女子并没有“五算”的税收惩罚。
其他的连罚款有没有,罚多少都不敢说,没有扯的意义。你到底懂什么是史料么?
【 在 bess 的大作中提到: 】
: 战国时期,越国律例规定:年满二十周岁的男子必须婚娶,而年满十五周岁的女子必须出阁;汉朝律例规定:凡是年满十五周岁的女子,若尚未婚配,最高可处以600钱的罚款;唐朝律例规定:男子年满二十周岁,女子年满十五周岁,若不娶不嫁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明朝和清朝律例都规定:男子十六岁而娶,女子十四岁而嫁
: 汉朝孝惠皇帝时,谁家要有女儿十五岁以上至三十岁还没有嫁人,罚款600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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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19.23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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