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当然要载入当事人相关陈述主张,不是原话是要总结性的,而且相要是与案件关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虐待,家暴,不孝,试图伤害母亲等都有记录。为什么没有所谓限制人身自由内容?你非要把自己揣测当成在案事实,才是没有常识。你的依据是什么?法庭没有认定的东西,不作为判决依据有什么可以指摘呢?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看你就没有过任何法律实操
: 一个基本常识是:
: 不是当事人的所有陈述都会被记载入判决书,判决书只记载法官认为和判决有关的事实
: ...................
--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