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不对的,事实上现在法律届主要是在讨论是何种罪名。
犬只伤人案中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可能如下:类型一,客观上,满足“一次危险
性极高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规模性的严重后果”要求,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可能发生
,意志上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识到结果可能发
生,意志上为反对结果发生,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型二,客观上,
不满足“一次危险性极高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规模性的严重后果”要求,造成轻伤、重
伤或死亡,主观上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可能发生,意志上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构
成故意伤害罪,或构成故意杀人罪;客观上,不满足“一次危险性极高的行为会对社会
造成规模性的严重后果”要求,造成重伤或死亡,主观上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意志上
为反对结果发生,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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