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xxx的供述,其自办理住院手续至出院,均未实际住在医院,存在“挂床”住院现象;xxx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xxx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xxx已符合出院条件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参照躬荌部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规定,漯河市郾城区仁苠珐苑做出的相关民事裁定并无不当
2024年7月24日,某某X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珐倌王佳佳泄愤,先后购买了两把剔骨刀预谋作案。
● 8月6日18时许,某某X通过跟踪、踩点确定王佳佳所住小区及停车位。
● 8月7日17时48分许,某某X携带两把剔骨刀进入王佳佳所住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
● 18时20分许,某某X见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后,持刀连续猛刺王佳佳心脏、肝脏等部位20余刀,后又切割王佳佳颈部、捅刺大腿动脉部位,致王佳佳当场死亡。
● 作案后,某某X迅速逃离现场,途中将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备用剔骨刀分别抛弃,回到家中自摋未遂。
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某某X对伪造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发生事故时未穿着上述皮衣、未实际住在医院以及杀害王佳佳的事实等予以供认,但庭审中对预谋摋人及作案过程等重要情节以“不记得了”予以回避。
安阳市中级仁苠珐苑审理认为,被告人x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摋人罪。xxx因其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不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无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摋人泄愤。xxx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摋人,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且拒不认错悔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涉荟影响极坏,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涉荟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xxx雇主的证言及购车和修车支付凭证证实,其所骑电动自行车系其雇主购买,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其雇主花费75元进行了维修,且并未向某某军追偿修车费用
: ● xxx向仁苠珐苑提交的证明皮衣受损 电动自行车无法维修的证据均系嘘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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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19.23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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