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看你说的,哪有只有弄死了才能撤销不弄死就无法撤销?毫无逻辑。而且,闭上眼睛造谣,生效判决认定“翟欣欣为取得高额离婚补偿对苏享茂实施胁迫,具有违法性。”这句话跟全部发生在结婚登记前的赠与纠纷事项有什么关系?已经执行的660万,与赠与有什么关系?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有区别了,一般只有本人有撤销权,赠与不是对价的,有特殊性,为了防止通过故意杀害赠与人来剥夺赠与人的撤销权,所以特地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有撤销权。要应用这种撤销权就必须论证本事件属于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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