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贴的是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我不觉得所谓仅有言语威胁是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抗辩理由。小三威胁举报肤白,具有维护公益属性,但是否构成抗辩理由,也要看个案事实。当然以此为抗辩理由,我个人觉得是个正确思路。不过现实些,有个因素,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在另案作为在案事实,客观说,基本没有其他可能了。
【 在 longlong4036 的大作中提到: 】
: 她是怎么胁迫的,凭什么说这种所谓的胁迫是导致苏跳楼的重要因素,怎么胁迫的,目前看到的就是言语威胁而已,这种威胁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其力度甚至都比不上小三威胁贪官说不给钱就举报贪污受贿,至于苏跳楼的原因,这只有他自己知道,永远都是个谜,凭猜测就能定罪这未免太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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