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折腾什么,就是对于中国的继承法,对于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不太能理解。另外对于一个死人,都必须承担这个责任感觉太残酷。父母生活困难活儿固然可怜,可是一个人死了不是更可怜??这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做法,但对于死去的感觉残酷,他都要死了都不能决定自己的东西归属。尤其是你说这个是属于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听起来就太不舒服,他都死了,还都必须以其他人“合法权益”优先。继承人,除了未成年人确实需要扶养,其他的都不应该超越被继承人本身的权利。
至于说法,我不是学法律的不懂具体法条解释,但这个做法基本就是这个意思也差不多。只不过换个说法,从财产上说就是子女即便死了,都必须不能影响。
至于离婚不要财产,这就是这个做法的一个漏洞,事实就是没有财产了,如果真的想逃避,法律应该也不会支持一个人必须有财产。但是一个人死了,法律就可以规定他的财产。
总体感觉就是,动用一切手段,保持社会和平稳定,不要出需要社会帮助解决的问题,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圈定在父父母母之间。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先别管为什么,这是法条明文规定。第二,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说的是法定继承人,这是保护法定继承人权利。对于被继承人,保护其意思自治权利,也就是通过遗嘱处分身后财产自由。任何人权利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也要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基本生存,这是平衡的。
: 我没说过的不要安我头上,我从没有说过什么“必须保留份额继续完成赡养义务”,这句话根本毫无常识,没有任何依据。
: 保留必要份额和赡养义务没有任何关系。我没说过有,事实上,法理上,逻辑上,也均没有。你非说有,就自己论证,不要说是我说的。丢不起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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