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子女郑某羲与郑某睿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只改变郑某某与肖某对婚生子女郑某羲与郑某睿的共同抚养方式。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除”的规定,综合郑某某与肖某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双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抚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毫无依据。民法典根本只字未提的玩意儿。
: 你自己理解没意义。一个法条也贴不出。抚养明确由民法典界定为义务。管教是监护权利。稍后常识的也会明白,即便因法定原因,个人过时行为(如虐待子女等)被依法剥夺监护权的父母,也依旧要履行抚养义务,以给付抚养费形式。你基本概念混乱,仅凭想象,毫无依据,是症结。你咋想没用,要有法律依据。我囯是成文法。没有依据还自以为是,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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