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去拿只是尽量早些,不是合同约定几小时内拿那种,不属于任何强制性期限,属于“酌情”权衡的弹性要求,那就是说收件人自行决定自己事情的优先级。
但是快递公司那边的过失是不是更不可推卸?他们没有真正妥投给收件人,他们让人早去拿如果是因为怕丢失的话,那就是他们也明知那地方不保险依然把快递放那里,事实也证明存放地不稳妥。
他们是作为职业送快递的人和公司,怎么可以说这事跟快递员没有关系?这是职务疏忽吧?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跟孩子有关系啊,他们应当早些去拿快递,当然这个的前提是客户认可快递服务就告终了。如果规则是客户拿到快递相关服务才告终,那么就不存在这个应当早些去拿的观点了。。
: 这个事情里外里讨论的点在于是否应当自己担责快递丢失啊,原本就跟快递员没关系,也没人讨论改不改抓小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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