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法没有“订婚了就可以要求性行为并默认对方应该同意”
今法也没有
所以,你们凭什么觉得就应该“订婚了就可以要求性行为并默认对方应该同意”?
因为有些男的共情了qjf?跟qjf“共识”了?
【 在 alexchow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了,古法和今法本质上有共同的逻辑,看谁的劳动社会贡献大。古代男性是主要的贡献者,所以几乎没有像样的妇女权益。现代女性劳动参与率上来了,才有她们的社会权益。
: 这个案子中,女性一不要劳动,二要卖身钱。本意上不是法律的维护对象。不过她借了其他劳动女性的势而已。无原则维护这种女孩子的利益,不过是把所有女性架在火上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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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ndinwillow FROM 112.97.219.*
FROM 112.9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