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网站援引《RM法院报》:《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
根据上述各种文件,我认为最高法的观点是彩礼是目的性赠与。
所处规定,基本也是按照赠与返还相关民法条款制定的。
自行理解,不讨论,认为是买卖、勒索、借贷、抢劫...那都是个人自由。
【 在 Adaye 的大作中提到: 】
: 二是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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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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