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这个思路推广下来是不是就是法律是可以商量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推倒一步就是法律的客观性依赖于法官而不是法律本身?
【 在 nirvanals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就是你们的问题,你这段话如果你是强行记忆当我没说,我对类似这种话的理解是,我们的方向是疑罪从无,说白了,要有疑罪从无的精神,但是我想说的是同样要考量实践中没有百分百疑罪从无,看社会能力做到什么程度。
: 指明了方向,但是单凡动动脑子就知道不能绝对化,而是一步一步根据实际能力改良。我举例乱世用重典具有时代合法性就是阻碍疑罪从无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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