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证据认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根本不是一回事儿。具体到某个证据真实性认定,不是逻辑证明,这也是不制定刑事证据规则的原因,民事证据规则看,珐婷可以做出判断采纳,刑事庭更加慎重而已,依旧不是严格证明,排除合理怀疑即可。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疑罪从无这个疑也是有程度的。
: 而且嫌疑人翻供,就对翻供理由有解释的义务,比如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被刑讯逼供了、侦查人员哪句话造成他重大误解了。
: 毛线理由都没有,先“敢作敢当”主动承认发生了x关系,因为辩护人母亲通风报信又翻供。当司法部门傻子呢?
--
FROM 124.6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