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看到有这么一个描述的过程:
行车记录仪显示,凌晨3时9分32秒,刘先生在车外蹲着查看曹女士的手机,曹女士启动车辆。
刘先生见状爬上车辆前机盖,曹女士加速行驶,约9分50秒至52秒,甩动方向盘,爬在前机盖上的刘先生被甩至车身后侧,扒着车身继续随车行驶。
约3时10分02秒,车辆撞上街道交叉口东南角的花池。
可能一审是根据这段记录断定的,尤其第一句话那个场景。于是说当时侵害已经结束,但女方明知道车盖上有人仍然高速行驶而且甩方向盘,最终导致车祸。
至于前面打人啥的,也都有记录,但是貌似只能说明受到过威胁,没有被采证为持续进行中。不知道二审会咋样,没准会反转吧,当年反杀的那个事情也是后来扭转过来的。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情节尤其细节是决定因素。春秋笔法写啥,只能带带节奏。我的担心不是多余的。但觉得那也是过失致人死亡吧,说故意刹人,那是连主观上被惊吓逃离都给认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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