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是发生了冲突就不能结束。说好的持刀呢?这描述看着也没有逃离必要啊,倒像是抢车……当然,手机里有啥不能被其配偶知悉,可以推断知悉后会强烈袭击其配偶导致失去理智伤害该女子的话,还有的说。
现在看,配偶也有责任,对自己的死亡有责任。开始阻止方式就不当,后面如果没有车辆减速可以安全脱离的机会的话,配偶责任也不大。谁知道30秒就会被送走啊……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看到有这么一个描述的过程:
: 行车记录仪显示,凌晨3时9分32秒,刘先生在车外蹲着查看曹女士的手机,曹女士启动车辆。
: 刘先生见状爬上车辆前机盖,曹女士加速行驶,约9分50秒至52秒,甩动方向盘,爬在前机盖上的刘先生被甩至车身后侧,扒着车身继续随车行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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