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对周围环境保持高度注意义务,以保证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原告已年迈,外出活动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周围环境应有充分了解,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案发当时,原告走出房间后行走在走廊时,与被告之间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而具有过错;被告作为青年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对周围环境也应保持足够的注意义务,以防止损害发生。案发时,被告在行走过程中突然转身,未考虑到对周围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致原告受伤并构成残疾,亦具有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综合考量,以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为宜,具体的赔偿比例,可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这个是时年身份证岁数73岁老人在宾馆走廊正常走路,年轻人突然转身,老人摔倒,年轻人承担40%责任,我得再研究一下………
年轻人主张不是她绊的,法院认定了“转身欲回……紧随其后原告的突然被绊倒”,但又没有钉死是年轻人绊倒的,法院也真是难做,总之就是无法确认是否接触,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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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oyoy FROM 39.16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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