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学生档案里写奖惩记录,毕业以后要跟着学生走的,肯定不是纯内部管理行为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单位的行为,单位是法人主体。
: 高校等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行为主体资格,要依法分析,行政主体必须依法授予,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高等教育法》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但未赋予其行政主体资格。现行砝率体系,仅有《学位珐》授权的学位授予行为,可视为行政主体。高校在内部管理范围内(如学学籍管理、内部人事任免)的自主行为,不构成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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