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怎么关心的,但是我看到那个校规的第一反应是感到不对,因为理论上讲,它的前提不对,什么是不正当交往?我和谁交往你也要管?又看到有人说这么 不能和xxxx
于是我想到了一个词,叫做性权,特别是性自主权,同时衍生一个问题,我们能不能决定我们的性行为,想到这里我就去翻法律了。
但是,我发现现在法律关于这部分的内容,没有,相关的就是刑法中qzwx罪,qj罪。
以及民法中的性sr,还有就是一些其他法条相关,不具有普适性。
这些法条的重点在于保护你不愿意发生性行为的权利,但没有保障你愿意发生的权利。
假设有一个组织,禁止成员交往,静止成员发生性行为,那是不是就是合法的?
恳请各位解惑,不胜感激。
#发自zSMTH@23054RA19C
--
FROM 113.14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