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抗辩,是否被认定为理由,又不是做出处分的单位可以自说自话的。你有没有基本常识?而且,没有任何法律及法规规定公告送达不能载全名的,你所谓过错,根本无任何依据。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学号不记得,没看到公告,这类借口,都不能作为抗辩公告送达的理由,而且公告送达只是个程序性要求,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看到或者知道,只要能保证送达对象明确无争议即可,说白了,学校还是意识淡薄,否则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做到保护隐私,先有意识,然后才会去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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