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是你说不能就不能还是需要法庭认定呢?用学号没问题,是不具有违法性,不是不能被质疑公告送达成效。用姓名同样没有违法性。如果认为有过错,可以举证证实。主张本身不是举证。是你根本无法回应,只是在循环论证,以主张代替证实。建议你了解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法律常识,不要毫无常识的误导。
比如,公告明显的错误是引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办法条款错误,这么明显有利李小姐的论据都不用,真是害人不浅。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学号不记得,没看到公告,这类借口,都不能作为抗辩公告送达的理由
: 我只在此提到了抗辩一词,这句话的中心思想是,用学号公告没问题,并不是说女生有没有抗辩权的事,而你却发散成,我不懂女生有抗辩的自由
: 建议你驳斥别人之前, 用心看别人说的是什么,否则只能是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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