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号不记得,没看到公告,这类借口,都不能作为抗辩公告送达的理由
我只在此提到了抗辩一词,这句话的中心思想是,用学号公告没问题,并不是说女生有没有抗辩权的事,而你却发散成,我不懂女生有抗辩的自由
建议你驳斥别人之前, 用心看别人说的是什么,否则只能是自说自话
还是那句话,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也是基本法理,大一法学生都懂的,而且法条是有兜底条款的,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其中的(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学校的过错就是,可以预见学校官网公布的受害者个人信息会被互联网转载,而没有预见的,属于过失,这表述得很清楚明确了
我的观点都清晰明确表达了,你没有必须认可的义务,我也没有必须让你认可的责任,打官司,一审二审再审,最后还有很多不服的呢,这很正常。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你提的抗辩好么?怎么成了我发散?自己骂自己么?
: 学校不是鄭符机关,自身管理范围,就是法人实体,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权力机关才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基本基本法理。
: 且,我早说过,存在过错行为是构成侵权的要件之一,这跟你的例子丝毫也不矛盾,只是可以通过证实存在违法来论证存在过失。看不懂多看几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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