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抗辩当然是法庭认定,这还用说?但我就不能说我的观点吗?如果是这样,那这里都别说了,因为说的都不算,你这属于杠
我是按现有的信息,也就是发生了行为,并被拿到网上炫耀,以此来表达保护隐私的观点,至于信息真假,真相是什么,有没有证据支持,那是当事人和法庭的事,与我无关,请不要拿当事人和法庭的标准,来要求一个吃瓜群众,我把这个当成一个案例,而你却入戏太深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抗辩是你说不能就不能还是需要法庭认定呢?用学号没问题,是不具有违法性,不是不能被质疑公告送达成效。用姓名同样没有违法性。如果认为有过错,可以举证证实。主张本身不是举证。是你根本无法回应,只是在循环论证,以主张代替证实。建议你了解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法律常识,不要毫无常识的误导。
: 比如,公告明显的错误是引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办法条款错误,这么明显有利李小姐的论据都不用,真是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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