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是学法的么?审判监督机制,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是事后纠错的救济机制,怎么成了预防?
我从未说过审判监督是限制自由裁量啊,是补充纠错机制。你分不清基本语言含义还是怎么?
我表达的意思是,自由裁量体现在哪里,是事实认定,而非法律说理。因为民案事实认定不需要唯一排他完整证据链,认为优势即可,不同人观点不一致很正常,就算被二审,再审纠正,出现新的证据证否了,都很难说一审审判员有错误。但是,法理不通,很难出现。你能理解么?
现在说的是法理,哪里提到了什么事实问题?或者我提到的哪个事实,你觉得我在造谣?可以指出来。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官裁量当然是要结合证据和事实,这也是法官的权力,审判监督追责是预防错案的机制,并不是限制法官裁量的自由,而且我一直在强调,这里的一切讨论和观点,都是依据现有已知信息做出的,你一直强调确凿证据和真实,我们这里不是裁判,你明白这个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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