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笑,这不都是我论证你论述不符合法理逻辑,你才回应的么?我要是跟你一样重复互呛结论,还讨论个屁啊。
你承认李小姐所谓的被侵害是远早于学校公告送达处分决定的,这不很明显导致你主张的损害结果是早就开始的,他人行为导致的么?当然,你不提没关系,损害结果是要件之一,这又没啥异议,你想论证侵权构成,就一定要论证损害结果,除非不懂法的法盲,那可以抬杠。我告诉你思路,你想摆脱这种困境,可以第一主张学校行为单独造成低的害结果,你打算怎么切割出这部分损害结果呢?否则,你自己无法自圆其说,你不能以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结果主张对方责任不是?第二,主张学校在整体结果中按其行为,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这需要主张和论证。
你指摘具名送达存在过错,需要论证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而不是论证行为与损失结果关联,这是另一个要件好么?你号还称学法律,真让人无语。有点正常脑回路好么?
根据哪条法律,或者依据什么,你认定具名公告送达本身,违反隐私保护了?你根本论述不清楚,直接认定侵犯隐私,循环论证公告送达存在过错。我真觉得你在害人。我都比你知道怎么论证过错,至少可以提出从哪些角度。你这循环论证,等于放弃主张好么?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猪八戒倒打一耙,一直重复的人是你
: 女生被老外网上曝光早于学校公告,受害者身份当然早就产生,这是显而易见的,脑回路正常的人都不需要解释
: 明确送达和保护隐私并不矛盾,可以同时做到,学校在发布公告的时候,具有保护隐私的注意义务,没做到,那就是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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