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佩服你的脑回路啊
侵犯女生权利的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老外曝光,一个是学校侵犯隐私,老外那个损害早于学校这个损害,学校公告的时候,女生已经因为老外的行为,是性受害者了,然后学校的公告把人家名字和事件挂钩了,相当于再次伤害,这很难理解吗?还是你不想这么理解?你怎么会有把两个损害混为一谈的想法,你的逻辑真的很奇葩,你是法律工作者,还是法律爱好者?
损害结果是隐私被曝光,精神和心理的伤害,这个伤害程度也要有证据支持的,你让我论证什么损害结果?论证她有没有觉得被伤害?有没有抑郁?有没有精神问题?你又在重复一件事,让我一个吃瓜群众去搜集证据,可能吗?我就是讨论这个事谁对谁错,谁有责任,不是替她打官司,请问,你能分清楚两者的区别吗?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好笑,这不都是我论证你论述不符合法理逻辑,你才回应的么?我要是跟你一样重复互呛结论,还讨论个屁啊。
: 你承认李小姐所谓的被侵害是远早于学校公告送达处分决定的,这不很明显导致你主张的损害结果是早就开始的,他人行为导致的么?当然,你不提没关系,损害结果是要件之一,这又没啥异议,你想论证侵权构成,就一定要论证损害结果,除非不懂法的法盲,那可以抬杠。我告诉你思路,你想拜托这种困境,可以第一主张学校行为单独造成低位损害结果,你打算怎么切割出这部分损害结果呢?否则,你自己无法自圆其说,你不能以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结果主张对方责任不是?第二,主张学校在整体结果中按其行为,成分相应比例的责任。这需要主张和论证。
: 你指摘具名送达存在过错,需要论证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而不是论证行为与损失结果关联,这是另一个要件好么?你号还称学法律,真让人无语。有点正常脑回路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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