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逻辑有问题呀。 法律条文说的是x行为违背了fn意志。 不是两个不相关的事情拼在一起就能成立的。 如果这样那只要发生了x行为,那就需要任何事都要听女方的了,稍有不从那就是违背fn意志?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个案子个人认为确实有问题,但那个不是说上位也属于qj,而是法理解释的时候用女方是期待交往而同意发生x行为,男的不同意交往也和她发生了关系,这违背了fn意志,这个就离谱,道德层面的东西变成了法律层面的东西,而且一、二审都坚持了这个观点,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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