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罪的定义是:是以bl、xp或者其他手段qjfn,其实司法解释早就有说明过,其他手段指代的是和bl、xp同等的方式方法,我个人猜测,fg认为男性采用的是其他手段,这个其他手段是不x就不恋爱,然后认定这个的危害程度和bl、xp一样,最后判了。
【 在 Beijing2O22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逻辑有问题呀。 法律条文说的是x行为违背了fn意志。 不是两个不相关的事情拼在一起就能成立的。 如果这样那只要发生了x行为,那就需要任何事都要听女方的了,稍有不从那就是违背fn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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