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可能不成熟或者不正确,
我觉得法律之所以还要提公序良俗,一方面是这么复杂的法律体系也无法精确描述公序良俗,无法穷举所有的现实可能性,所以必须有个兜底。二是法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或者一群实实在在的人在决定一个案子的判决,这些实在的人在判案时,仅仅根据第一条说的没有都兜底的即便很复杂的法律条文,很多时候也是没法得到精确结论的,所以必须有“公序良俗”、“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等等出现,甚至于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陪审员决定案件结论的制度。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些观点我早就表达过。当年以公序良俗作为民事判决依据,否定个人意思自制,就有争议。我不可能没有涉及和关注过相关内容,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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